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1963号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汇业路13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72325。
法定代表人:孔那,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罡,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星,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两江新区速捷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镇康美街道银竹苑5号附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5UMBRF82。
经营者:胡长友,身份信息不详。
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两江新区速捷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