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985号原告刘一,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
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煤华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朱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明明,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一与被告山东中煤华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山东中煤华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涉案的名称为“自动反冲洗过滤器”(专利号为:ZL201120066624.5)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