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84号原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广州多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萝岗区。
法定代表人:徐波。
委托代理人:张健伟、张斌。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昌倩。
被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刚。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70900元,由原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