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2242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授权代表: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俊华,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俊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白婷婷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懿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