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2民初79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凤丽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建设办事处外环路南侧综合楼*****M“三友建材”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1N。
经营者:刘凤丽。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德城区凤丽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