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陈阳阳、冯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刑终1号
案件名称陈阳阳、冯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阳阳;冯锋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刑终1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阳阳,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无业,户籍地南通市通州区,住南通市通州区。

曾因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于2017年9月14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四日;

又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于2018年10月29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7月10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0年10月27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31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

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冯锋,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个体经营,户籍地南通市通州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7月10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阳阳、冯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苏0612刑初5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阳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被告人冯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禁止被告人陈阳阳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饮料类商品经营;

禁止被告人冯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饮料类商品经营;

公安机关及行政管理机关扣押的涉案假冒“百岁山”矿泉水,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

原审被告人陈阳阳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阳阳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阳阳、原审被告人冯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现上诉人陈阳阳表示服从一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该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阳阳撤回上诉。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612刑初5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