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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渝北区云洋食品销售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92民初10713号
案件名称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渝北区云洋食品销售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渝北区云洋食品销售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0713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6632767N。

法定代表人:余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冰冰,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云洋食品销售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山街道银桦路125圣地阳光**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608L073C。

经营者:吴云洋,男,200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永,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渝北区云洋食品销售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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