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04号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55号。
法定代表人甄志强,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曹小明,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世雄,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伟涛,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郑敏虹,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伟涛、郑敏虹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伟涛、郑敏虹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