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801号原告:罗帆,女,汉族,户籍住所地为湖北省南漳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广州市荟泓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惠丹,经理。
被告:谢杰群,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晓元,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帆诉被告广州市荟泓贸易有限公司、谢杰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20290951.4)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帆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荟泓贸易有限公司、谢杰群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帆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荟泓贸易有限公司、谢杰群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罗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