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福州华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江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少东,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日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美琴。
委托代理人林传坤、黄家城,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华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日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华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日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0元,由原告福州华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