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439-1441号原告陈志明。
委托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深圳黛尔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龙城大道与龙福路交汇处正中时代广场B栋3楼302G。
法定代表人周正建。
被告张猛。
关于原告陈志明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黛尔家居有限公司、张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ZL201430083434.3、ZL201430083447.0、ZL201430083471.4)纠纷三案,原告陈志明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三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明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明撤回三案起诉。
本三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