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907号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周广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庄,男,汉族,山东福胶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住山东省平阴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任会芹,女,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济南市平阴县黄河路中段路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任会芹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