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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减刑假释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4350号
案件名称王建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建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4350号罪犯王建,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东莞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20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10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王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嘉奖1次,已缴纳罚金1500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九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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