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黄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金义知刑初字第27号
案件名称黄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某甲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知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

曾因销售商标侵权围巾于2014年9月9日被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2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3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玲芳,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2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蒋玲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在明知标有“Chanel”、“Gucci”、“Hermes”、“Burberry”、“Dior”、“LV”等商标的围巾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未经授权,提供样品向他人订购并欲以销售。

2014年11月20日,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黄某甲租用的位于义乌市银海二区73幢3号一楼的仓库内现存查获标有“Chanel”、“Gucci”、“Hermes”、“Burberry”、“Dior”、“LV”等商标的围巾24095条,共计价值人民币418025元。

经商标所有人鉴定,被查获的围巾全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指控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黄某甲辩称,其对指控没有异议,并认罪,请求能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据本院查明,黄某甲与被害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饰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照片、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扣押物品代为保管证明、扣押物品代为保管清单、工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交通银行转账凭证、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情况说明、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据提取单、现场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查扣物品入库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笔录、租房合同、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鉴定书、“LV”鉴定报告、“LV”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商事及公司登记证书、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证明、GUCCI鉴定证明、维护知识产权之专用公章证明、商标注册证、Burberry鉴定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证认证、授权书(中英文)、Dior鉴定证明、Dior授权委托书(中英文)、公证认证、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Hermes鉴定证明、Hermes授权委托书(中英文)、公证认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Chanel鉴定书、Chanel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到案经过;

证人高某、陈某、许某、王某、徐某、杜某、俞某、杨某、黄某乙的证言;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价格鉴定意见;

现场辨认笔录、照片、和解协议及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饰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蒋玲芳提出被告人系自首,且被告人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系未遂,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Chanel”、“Gucci”、“Hermes”、“Burberry”、“Dior”、“LV”等注册商标的围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