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1456号 原告:重庆市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5号36-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3053334U。
法定代表人:潘德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电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航天道航宇公寓3-3-1201(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7363489X6。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职务不详。
重庆市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天津电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重庆市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