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80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风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亚盛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1002号赛格广场3111A。
法定代表人朱彦滨。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亚盛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按规定本案收取9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戴自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