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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与陈小东,重庆西部奥特莱斯品牌折扣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017号
案件名称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与陈小东,重庆西部奥特莱斯品牌折扣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陈小东,重庆西部奥特莱斯品牌折扣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骆驼(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017号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甘蕉上街村9号,组织机构代码:78118486-8。

法定代表人万金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书,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丽芳,女,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告陈小东,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奥特莱斯购物广场A馆LG层AL08。

委托代理人林思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西部奥特莱斯品牌折扣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北区奥特莱斯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7516-3。

法定代表人章启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思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驼(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高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长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思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东、重庆西部奥特莱斯品牌折扣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骆驼(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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