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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22刑更4号
案件名称张立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法院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立星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21)湘0522刑更4号罪犯张立星,男,1975年8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湖南省新邵县。

本院于二○二一年二月九日作出了(2020)湘0522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罪犯张立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罪犯张立星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张立星患XXXX病。

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病情诊断及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审查,根据《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

本院采取调查核实、提前公示、公开听证等方式审理了罪犯张立星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2021年6月10日本院委托了新邵县司法局对张立星进行社区矫正评估,同年6月16日新邵县司法局做出了对张立星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2021年6月21日本院书面征求新邵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同年6月25日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建议本院批准对罪犯张立星暂予监外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张立星暂予监外执行。

(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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