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0859号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轻纺街1号。
法定代表人:戴塔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再酷一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东毓南路8号316房。
法定代表人:许黎红。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再酷一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
2021年6月1日,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