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知民终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邺都北大街金世纪广场北行200米路东靓点潮品。
经营者:王建卫,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知民初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上诉请求:1、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知民初166号民事判决;
2、改判调低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赔偿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事实与理由:1、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主张的四点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仅就其中第二点作出回应,有违程序公正。
一审法院仅就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责任进行简单直接的逻辑推断,而对其提出的涉嫌违法跨区公证、不针对侵权源头进行打击转而针对无对抗能力的小商贩进行批量维权及批量维权案件应加强类案检索、参考最高法院案例的三点答辩意见视而不见。
2、一审法院的确定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
本案中,真正受新冠疫情影响的是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这样的实体经营者,而非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对侵权损失及侵权获益均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了公证费、律师费却不提供证据,这只能说明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销售涉案产品的情节轻微。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违法跨区公证、批量诉讼导致平摊到个案中的维权支出成本极低。
根据在案证据,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认为一审判决结果依据不足。
3、在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背景之下,法院应当参照上级法院类案先例,引导权利人对侵权源头进行打击。
通过涉案产品信息、销售者的举证,权利人明显可以追本溯源地找到侵权产品的源头,从根本上解决侵权问题。
而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选择在全国范围内针对小商贩进行批量维权,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中明确表示亟待引导的行为。
4、本案赔偿数额的参考依据。
涉案产品售价为29元,单价及利润很低,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作为个体经营户,经营规模小、销售数量少、无主观恶意,且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年经营惨淡、无利可图,一审法院判决数额缺乏证据支撑;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违法跨区公证、批量诉讼行为摊平到个案中的维权支出成本极低,即使考虑维权支出,一审判赔6000元仍然过高;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未能对侵权损失及侵权获益举证证明,且存在违法跨区公证行为,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同时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赔偿费用应有所减免;
针对专利批量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实际获利情况、侵权人主观恶意及侵权情节、权利人在全国范围内关联案件中的整体获赔数额和合理维权开支情况、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和侵权人自身的经营状况的前提下,改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两千元。
本案与之并无二致,在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背景下,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认为本案应遵照最高法院的案例和精神办理。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的全部上诉请求。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判令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立即停止侵犯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判令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赔偿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3、诉讼费用由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的注册人为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
化妆洗液;
润肤液;
美容面膜、化妆品、滋养霜(化妆品)等。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2013年8月19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株式会社纳益基尔。
2013年11月4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2020年6月10日,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依申请到位于邯郸市临漳县邺都北大街的门市(门市门头含有“靓点潮品”的字样)进行公证取证,购买标识有“NATUREREPUBLIC”字样的商品一件,并对该商品及获得的购物袋进行了封存,对上述地点、购买商品过程以及封存情况进行拍照。
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为此出具(2020)苏眙证字第1486号公证书,后附上述照片打印页及支付结果截屏。
一审当庭拆封公证封存实物后得一盒芦荟胶。
芦荟胶圆盒的盒面印有“NATUREREPUBLIC”字样,底部印有产品到期时间和条形码;
芦荟胶圆盒侧面附有纸质标签,标签上列明商品的具体信息:商品名(纳益其尔芦荟舒缓保湿凝胶)、成分、净含量、生产商(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等。
将公证封存的芦荟胶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正品芦荟胶比对,正品芦荟胶的瓶盖右下角圆形图案标签里有个芦荟花形状的图案,叶状图案里有锯齿状,其中一片叶子有钩形线段,该图案系防伪标识,而公证封存的芦荟胶瓶盖虽有类似的图案,但叶状图案里没有锯齿状,同样位置的叶子没有钩形线段。
2014年6月18日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注册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饰品零售。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主张为维权支出了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是韩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本案系涉外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故本案应适用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合法取得了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该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润肤液、粉底、防晒霜、滋养霜、化妆品等,因此,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润肤液、粉底、防晒霜、滋养霜、化妆品类商品中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NatureRepublic与第1049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相同。
被诉侵权产品在同种商品的瓶贴中使用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属于侵害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注册商标专用权。
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
因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和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因侵权所获利益。
另,鉴于新冠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对经济形势的影响,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侵权行为的情节、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及疫情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000元。
综上所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赔偿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
三、驳回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680元,由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负担120元。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1、一审程序是否公正;
2、原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对于第一个问题,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主张其向一审法院提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涉嫌违法跨区公证、损害赔偿数额缺乏依据、不针对侵权源头进行打击转而针对无对抗能力的小商贩进行批量维权及批量维权案件应参考最高法院案例四点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仅就赔偿责任和数额作出回应,有违公正。
对此,本院认为,在一审庭审中,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是否应当追加被告;
2、是否构成对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侵权;
3、如构成侵权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是多少”。
对于法庭的焦点问题,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并未提出异议,可以认定在一审中其放弃了其他三个方面问题作为单独焦点进行审理。
而且,对于其他三个方面的问题,均可包含在是否侵权责任及责任承担范围内,并未遗漏其答辩时提出的意见。
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以此认为原审程序有失公正的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第二个问题,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因本案侵权行为的全部侵权获利。
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商品的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的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规模等因素,并考虑了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系列维权在本案中应当分摊的合理部分维权费用,酌定由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赔偿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