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民初59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市北林区美宜佳超市,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北二东路希望家园。
经营者:冯少楠。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绥化市北林区美宜佳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