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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泰知初字第115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知初字第115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振,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俊,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成会,个体工商户。

被告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购物广场。

负责人XX俊,经理。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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