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知民终字第15号原告苑青春,男,汉族,1960年12月27日出生,克东县春鹤家具商店、克东县鑫鹤家具厂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千丰镇前程村2组,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周荣,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伟志,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春鹤木门厂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合村,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苑青春与被告付伟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苑青春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苑青春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青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苑青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