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4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宏亿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申洪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国彬,广东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新,广东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秀丽,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深圳市宏亿邦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5)穗萝法知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宏亿邦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宏亿邦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