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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知民终185号
案件名称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知民终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怀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万隆,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知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汇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双汇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齐汇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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