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三终字第31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金瑞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号*幢*层*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瑞强与被上诉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259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因上诉人金瑞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