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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金瑞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鲁民三终字第314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金瑞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瑞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三终字第31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金瑞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号*幢*层*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瑞强与被上诉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259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因上诉人金瑞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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