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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王江波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1民初22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王江波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王江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民初22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系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湖北智楚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湖北智楚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江波,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青,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通信公司)与被告王江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OPPO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江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青到庭参加诉讼。

开庭后,原告自愿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与王江波之间已达成调解协议(已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本院认为,原告OPPO通信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在民事调解书中列明。

审 判 长  李秋云人民陪审员  陈传鹊人民陪审员  黄尚鹏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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