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盘锦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负责人:曹葆华,经理。
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牛钢,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盘锦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