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402号原告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甲7号A座6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枢。
委托代理人王志勇,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江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纪家庙村188号2—C—206。
法定代表人朱隆江,总经理。
被告北京金福艺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胡家垡村村委会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金镇锡。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
法定代表人曹东波,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超,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刚,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佳业佳境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江顺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福艺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佳业佳境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佳业佳境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