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8067号罪犯林新章,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新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52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林新章撤回上诉,并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5年10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新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罪犯林新章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林新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新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新章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新章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