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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陈孙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434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陈孙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陈孙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434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浩,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陈孙瑜。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孙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8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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