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495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乐哈哈超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经营者张建勇,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代理人林素琴,女,汉族,该超市员工,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大连献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魏国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黎丽,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乐哈哈超市、大连献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