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3676号罪犯覃业荣,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中二法知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业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覃业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覃业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5次;
2014年12月获得表扬;
2015年6月获得表扬;
部分履行了罚金1400元,提供有居委会、镇民政办、县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覃业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镇民政办、县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证明其暂无全部履行财产刑的能力,符合减刑条件,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以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本院依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业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