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273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金阊区新春汽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273号
案件名称273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金阊区新春汽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阊区新春汽配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273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金阊区新春汽配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城北西路1588号新东方汽配城9幢103。

经营者孙洪雨,男,1977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金阊区新春汽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5年11月13日,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海炳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审 判 员  徐莉娜代理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佳琪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