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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蓬莱市登州运通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602民初4037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蓬莱市登州运通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蓬莱市登州运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02民初4037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义,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贝贝,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蓬莱市登州运通手机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登州街道东关路121号C楼。

经营者:孙振功,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蓬莱市登州运通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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