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35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建林,长沙市湖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华剑烟酒店,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15栋114号门面。
经营者周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华剑烟酒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范可鸣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柳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