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知民初189号原告:沙朗斯基股份公司(德文名:ZahoranskyAG),住所地德国托特瑙安东-沙朗斯基-大街1号,D-79674。
法定代表人:乌尔里希·沙朗斯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晶晶,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璇,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佰瑞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仲村南山工业园18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超,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力,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朗斯基股份公司诉被告青岛佰瑞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李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沙朗斯基股份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佰瑞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李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朗斯基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佰瑞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李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50元,减半收取12225元,由原告沙朗斯基股份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