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1076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晖,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京美优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南街192号1层全部。
法定代表人:胡光凤,董事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美优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美优选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