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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通运利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1民初10757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通运利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运利民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1075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晖,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通运利民商店,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西街89号1号楼1层甲2。

经营者:夏亭举,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南赵楼户西南村。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通运利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通运利民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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