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知民初55号原告:同华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QQ5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328576118G。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祖母的魔法厨房,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128号远洋城三层F3-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3MA09L90K8U。
经营者:崔亮,男,1984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同华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路北区祖母的魔法厨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同华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同华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路北区祖母的魔法厨房关于本案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同华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华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同华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