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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郭文会通讯产品经营部、天山区盛新小龙通讯产品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81号
案件名称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郭文会通讯产品经营部、天山区盛新小龙通讯产品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郭文会通讯产品经营部,天山区盛新小龙通讯产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81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郭文会通讯产品经营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经营者:郭文会,女,回族,1971年3月6日出生,住址不详。

被告:天山区盛新小龙通讯产品经营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经营者:李龙,男,汉族,1972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不详。

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郭文会通讯产品经营部、天山区盛新小龙通讯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本院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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