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知初字第10号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黑措根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1号(Adi-Dassler-Strasse1Herzogenaurach91074Germany)。
法定代表人:加布丽埃勒迪里昂(GabrieleDirian),马库斯库尔特(MarkusKurten)。
委托代理人:黄润生,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富明,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叶宋清。
委托代理人:李文勇,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为与被告浙江大运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