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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浙江大运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台温知初字第10号
案件名称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浙江大运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浙江大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知初字第10号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黑措根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1号(Adi-Dassler-Strasse1Herzogenaurach91074Germany)。

法定代表人:加布丽埃勒迪里昂(GabrieleDirian),马库斯库尔特(MarkusKurten)。

委托代理人:黄润生,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富明,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叶宋清。

委托代理人:李文勇,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为与被告浙江大运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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