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54431号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吉利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书福,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丁忠阳,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华,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耐永业汽车配件商店,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南四环69号12号楼381号。
经营者宋扬。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耐永业汽车配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