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698号原告:王兴兰,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千之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黄河东路150号商务503。
法定代表人:麻玉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兰诉被告青岛千之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王兴兰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千之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兰撤回对被告青岛千之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兴兰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