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杨承然,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
被告北京银海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杨承然诉被告北京银海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承然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承然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与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承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元,减半收取五百元,由原告北京杨承然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