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荣磊、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超市人民中路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中路127号楼1层03室。
经营者夏卫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超市人民中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超市人民中路加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