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终字第96号上诉人东阳市白云刘军副食店。
经营者刘军德。
被上诉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荣磊,徐小松。
上诉人东阳市白云刘军副食店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知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东阳市白云刘军副食店于2015年12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阳市白云刘军副食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阳市白云刘军副食店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上诉人东阳市白云刘军副食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