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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白云刘军副食店与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金知民终字第96号
案件名称东阳市白云刘军副食店与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阳市白云刘军副食店,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终字第96号上诉人东阳市白云刘军副食店。

经营者刘军德。

被上诉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荣磊,徐小松。

上诉人东阳市白云刘军副食店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知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东阳市白云刘军副食店于2015年12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阳市白云刘军副食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阳市白云刘军副食店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上诉人东阳市白云刘军副食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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