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581号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甄志强委托代理人蒋远东,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康贝尔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进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康贝尔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康贝尔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多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