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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鼎天济农腐殖酸制品有限公司与西安交大凯达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512号
案件名称陕西鼎天济农腐殖酸制品有限公司与西安交大凯达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陕西鼎天济农腐殖酸制品有限公司,西安交大凯达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512号原告陕西鼎天济农腐殖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太白南路181号A座工业写字楼A区三层。

法定代表人郭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菲菲,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施翔,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交大凯达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创汇路30号新大地塑业有限公司2号厂房二层。

法定代表人庄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笛,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欢,西安弘理专利事务所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鼎天济农腐殖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交大凯达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鼎天济农腐殖酸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鼎天济农腐殖酸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鼎天济农腐殖酸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陕西鼎天济农腐殖酸制品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陕西鼎天济农腐殖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其余500元,退还原告陕西鼎���济农腐殖酸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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