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746号原告:许文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区梓轩装饰材料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273号“新长安装饰城”C区20号。
经营者:徐增国。
被告:福建省铭皇水暖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龙江村宫边36号。
法定代表人:梁丽精。
原告许文艺与被告长安区梓轩装饰材料商行、被告福建省铭皇水暖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许文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文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文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许文艺负担。